《民法典》第19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由10周岁下调至8周岁,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调整。
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时,《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指出,若子女年满8周岁,其真实意愿应得到充分尊重。此年龄界限恰好是界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的分水岭。
原《收养法》中明确指出,收养人仅能领养一个孩子。然而,《民法典》第1100条对此进行了详细区分,指出无子女的家庭可领养两个孩子,而有子女的家庭则仅限领养一个,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应调整。
原《收养法》规定,仅允许未婚男性收养女性,且年龄差距需达到40岁。而《民法典》第1102条明确指出,无论性别,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年龄差距同样需为40岁。这表明,即便是未婚女性收养男性,也必须遵守这一年龄限制规定。
《民法典》将人格权与侵权责任分别设立为独立章节,这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是极为罕见的。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债法总则”存在差异,它并未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纳入债法总则的范畴,而是将其视为准合同。
《民法典》第16条确立了针对胎儿的特别保护机制,其中提及“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况”,这里的“等”字暗示了列举的不完整性,从而更有助于胎儿的权益保护。例如,若男方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其未婚妻腹中的胎儿出生后若为存活,其监护人便可代表胎儿行使索要抚养费的权利。
房价持续攀升,并非所有人都能通过购置房产来实现“安居乐业”的梦想,《民法典》为了确保人们能够满足长期稳定的居住需求,特别增设了居住权制度,并对承租人的相对优先购买权进行了优化,同时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在规定胁迫婚可撤销的基础上,新增了一项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即若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民法典》引入了离婚冷静期规定,该制度规定在冷静期满后的30天内,夫妻双方需再次提出申请,方可领取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规定了一种可以判决离婚的特殊情况:在人民法院判定不予离婚之后,若双方持续分居时间达到一年,且有一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原《继承法》明确指出,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形式的遗嘱,均不能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修改,这意味着公证遗嘱的效力至高无上,唯有公证遗嘱能够对自身进行修改。然而,《民法典》第1142条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将公证遗嘱的地位降低,强调应以遗嘱人最后的意愿为准,以更充分地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图。
《民法典》明确指出,一旦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时限超过五年,流转方便有权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完成登记手续后,该权利便不再仅仅是债权,而转变为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
不仅亲兄弟姐妹具备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资格,而且他们的子女也能够依照代位继承的规定,承继被继承者的遗产,从而有效减少了无人继承财产情况的发生。
《民法典》第196条明确指出,对于不动产以及已登记的动产的所有权人要求归还财产的情况,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然而,对于无需登记的动产所有权人提出财产归还请求时,则必须遵循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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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自动进行续期。至于续期所需费用的支付或减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民法典》第491条对合同成立的新方法进行了规定。只要一方在互联网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满足要约要求,另一方选中相应商品或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合同便告成立,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换言之,在网购过程中,一旦订单提交成功,合同便已确立。
《民法典》第九三八条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人员若对业主作出公开的有利承诺,这些承诺便构成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换言之,即便某些内容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的书面文本中体现,它们同样可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旨在遏制跳过中介直接交易的行为。若甲乙双方借助了中介所提供的信息或服务,却绕过中介私下达成协议,依旧需向中介支付相应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旦委托方在享受了中介方所提供的服务之后,若通过中介方所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过中介方自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则委托方有义务向中介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民法典》第1186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即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分摊损失,在原《侵权责任法》中的表述为“可依据具体情形”,这相当于在事实层面上进行补偿决定的裁量。然而,现在的表述已转变为“依据法律规定”,这表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已被收回,裁判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民法典》第1193条明文规定,在承揽业务中,若承揽方遭受损害或造成损害,委托方原则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委托方才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前,此类规定仅见于司法解释,而如今已正式纳入法律范畴。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部分新增了两项抗辩理由,分别为自愿承担风险和自我救助,这赋予了行为人更广阔的行为选择空间。
《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既强调了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调查职责,也指出了物业公司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相较于以往,更突出了可能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但需留意,制作打印遗嘱时,必须有两名或以上见证人同时在场进行见证。此外,遗嘱的制作者及见证人还需在遗嘱的每一页上亲自签字,并准确标注日期。

原《物权法》仅对特定动产的抵押权要求登记作为对抗条件,《民法典》则进一步拓宽了适用范围,明确指出: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起,若未进行登记,则不得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新增条款明确,若定金金额不足以补偿因一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超出定金金额的赔偿。
在试用买卖方面,旧《合同法》明确指出,若试用期满而买方未明确表示不购买,则默认为购买行为。《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一种情况,即若买方在试用期间已支付部分款项,或对标的物进行了出售、租赁、设立担保等操作,则等同于其已同意购买。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明文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进行转让,转让后必须立即告知抵押权人,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以往的做法中,抵押物的转让必须事先获得抵押权人的批准,这种做法既阻碍了抵押物的流通,也不利于促进交易的积极性。
为了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高效运用,中央政府推出了“三权分置”政策,其中关键在于“两权分离”,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三权分别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通过出租、入股、抵押等手段进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指出,任何能够具体呈现所记录信息且能够方便地被随时检索和查阅的电子数据,均等同于书面文件。此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内容和电子邮件档案。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第五百二十一条明确指出,若按份债权人或按份债务人的具体份额无法明确界定,则应将其视为等额;同样,对于连带债务人之间或连带债权人之间,若份额难以明确,也应视为等额。
在《民法典》第533条中,对于情势变更的处理,一方面将“不可抗力”纳入情势变更的范畴,改变了其原本的排除地位;另一方面,条文鼓励双方进行交易,并新增了“再磋商义务”,只有在合理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当事人方可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新增条款明确指出,若债务人拥有对债权人实施抵销或撤销的权利,那么保证人有权在相应范围内拒绝履行其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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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法》明确指出,若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且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则自动认定为不定期租赁。然而,《民法典》第707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一项条件,即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若双方未书面约定且“无法明确租赁期限”,则才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明确指出,若合同双方通过虚构租赁物的手段达成融资租赁协议,该协议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217条明文规定,若非营运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导致无偿乘坐者受到伤害,责任应由该车方承担,但需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则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1125条新增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律依据,规定若有人通过欺诈或胁迫等手段,迫使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且情节恶劣,将导致其继承权被剥夺。
《民法典》明确将侄子女和外甥外甥女纳入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畴。
在公共道路上若堆放、倾倒或遗撒阻碍交通的物品,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以往法律仅模糊地指出“相关单位或个人需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民法典》第1256条明确指出,应由行为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公共道路的管理者未能证明已履行清理、防护、警示等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若难以明确区分是个人经营抑或是家庭经营,则应将家庭财产纳入债务承担范围。
《民法典》中新增条款要求,登记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迅速公开法人登记的相关资讯。若法人的实际状况与登记内容存在差异,则不得以此为由对抗那些不知情的第三方。
《民法典》引入了四种新的有名合同,它们分别是保证合同、合伙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保理合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保理合同是一种全新的合同类别,它融合了至少两种有名合同的特点,具体来说,是债权转让与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或担保合同等相结合的混合体。
《民法典》明确指出,若对亲子关系持有不同意见且具备合理依据,父母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或否定亲子关系;然而,成年子女仅能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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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文化思想金句
需以道理说服他人,以文字感染人心,以品德赢得尊重,旨在提升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质量,优化人文交流的体制,开拓创新的人文交流途径,并综合运用包括大众传媒、集体传播和人际交往在内的多种传播手段,全面展现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
在2013年12月30日,国家领导人于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活动中发表了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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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2025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其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强调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紧密联系。...
文章不错《民法典多项规定调整:未成年人门槛、抚养意愿及收养条件变化》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