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安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共同发布了《西安市关于推动知识产权进步及维护的详细办法》(简称为《办法》),针对知识产权的产出、应用、守护、经营、提供支持等各个环节,制定了很多奖励和补贴的鼓励措施。
知产力AI智能体对政策做了归纳梳理,具体内容如有偏差,请以官方文件为依据,官方发布的《细则》完整版本附在文章末尾。
一、高质量专利激励
二、成果转化支持
三、国际布局与地理标志
四、企业培育
五、金融与服务支持
六、维权保护
信用有问题的组织、违法的团体无法获得相关优惠,一个计划不能接受多次补助。这项措施的实施期限是三年,具体时间是从2025年到2028年。
以下是《细则》全文: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市监发〔2025〕62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实施细则》发送给你们,请依据实际情况,切实执行。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
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该细则的制定背景,在于全面贯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部署,积极推进西安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和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工作,根据《西安市促进专利转化运用保护若干措施》(市政办函〔2025〕11号)文件精神,并充分考虑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西安全市行政范围的所有机构、团体、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那些被加入失信联合惩罚、处于清算阶段或已终止注销、存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组织不在此规定扶持之列。
第三条 实施准则。务必遵循若干核心规范,即运用行政方针进行引导,确保过程透明且结果公平,高度关注实际成效,并且杜绝重复性资助行为。
第四条 操作途径。以政策资金补助和项目推动为手段,针对知识财产的供给、实施、维护、监管等环节给予帮助、促进、肯定、促进。主要方式包括:
这类项目属于政策补贴范畴,依据本政策标准执行,通过事后奖励形式,旨在激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推动其活动开展。
以国家、省、市层面的知识产权关键任务和重大工程为依据,这些任务和工程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此类项目属于计划引导范畴,旨在推动企事业单位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根据相关政策标准,这类项目会通过事先提供资金支持或事后给予补助两种途径,来引导和激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有效供给
第五条 致力于提升优质专利产出水平,鼓励大学和科研单位构建服务产业发展的创新体系,依据其高价值发明专利以及许可专利增长情况,对年度排名前十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大学及研究单位,若其高价值发明专利年度增长率为二十个百分点,或新增数量超过两百件,并且开放许可专利达到二十件以上,则可获得三十万元奖励。
对于大学和科研单位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如果每年增长幅度达到十分之一,或者新增数量超过一百件,并且开放许可的专利有十件以上,可以奖励十万元。
第六条 激励高价值专利创造。
对于最近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持有人,将分别发放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不重复奖金。
对于荣获陕西省专利奖一等奖的获奖者,发放二十万元奖金,对于获得二等奖的获奖者,发放五万元奖金,对于获得优秀奖的获奖者,发放三万元奖金。
第七条 推动专利在本地进行转化应用。鼓励大学和科研单位将专利技术成果在本地进行转化。若在西安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专利技术成果的交易,将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奖励。
对于一年之中专利输出,包括出售、授权使用、价值换股等累计达到两百项的,并且每项合同金额至少两百万元,将根据其专利实际成交总额的百分之一发放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对于一年之中专利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累计达到五十项的,并且每一笔合同交易的价值不少于五十万元,将依据专利成果的真实成交金额,按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发放奖励,每年度的最高奖励额度为十万元。
这笔奖金的一半能够分配给执行专利实施转化的外部技术中介组织,也可以分配给机构自身的专利管理小组或者个人成员。
第八条 强化知识产权海外布局。
对于首次获得国际专利授权的个人或企业,可以领取六万元现金奖励,对于首次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个人或企业,可以领取两万元现金奖励。
对于新获得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资格的地理标志所有者,发放十万元人民币的即时性补偿。
第九条 培育地理标志特色产业。
对于初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认定的权利方,或其委派的单位,将分别发放三十万元、二十万元的一次性奖金。每一个地理标志只能领取一次该奖励。
对于初次获得许可运用地理标志认证标识的机构,发放两万元人民币的即时性补助。
(三)对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在产品检验检测环节产生的费用,根据其年度实际支出金额,给予百分之七十的补偿,单个年度的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对于已经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商品,若其产品标准被新制定或修订并公布为国家级标准,那么负责该标准第一起草的单位将获得三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果公布为地方级标准,则该单位将获得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十条 支持企业承接专利成果。
对于接收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技术成果的公司,若以技术转让、授权使用或投资入股等途径实现,可依据其专利交易总额的八成获得补助,若在西安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则额外追加两成奖励,单年度补助总额最多一百万元
(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组织提供专利流通工作,依据其促成公司接收大学及科研单位专利技术产品实际成交金额的3%给予奖励,一年内最多50万元。
促进专利转化为实际应用。对于新成立未满三年的科技创新公司,鼓励它们借助大学、研究机构的力量,或者运用自主研发的专利成果开展商业活动,对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的专利商业化项目,将提供八十万元人民币的扶持资金,每年挑选不超过十家优秀企业进行资助。
项目进行中,公司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运用效果突出,科研投入占整体营收的份额至少是两成,专利相关商品每年的销售增长幅度不低于两成,这些商品销售额在其总收入中的占比不小于六成。
第十二条 培育知识产权强企。
发展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对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核的知识产权重点培养单位,发放二十万元补助。每一年挑选二十家优秀单位进行支持。
项目进行期间,公司发明专利数量显著增长,超出百分之十五;专利相关商品的销售量每年提升超过十分之一;关键专利产品全部完成登记,或者成功注册为专利密集型产品;专利转化为实际应用的比例至少达到六成。
对于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发放二十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放十五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最近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荣誉的公司,发放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即时奖金。
设立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鼓励区县、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产业园区合作,共同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促进专利密集型产业进步。对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将提供150万元资金扶持。每年挑选优秀的,最多资助三个区县。
项目实施阶段,示范区域构建了周密的知识产权治理架构,设立了产业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组建了行业知识产权协作网络,成功孵化出专利大户超过二十家,在相关范畴内,新增获得的发明专利与海外关联专利累计达到一百件以上,登记认证的专利密集型商品不少于一百种,专利密集型产业的增值额同比提升了百分之十以上。
第十四条 倡导对专利含量高的产品进行认证,对于初次获得专利密集型产品资格的企业,每件产品奖励一万元。
第十五条 促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
对于初次获取《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或者《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GJB9158-2017)这类国家标准的认证的公司,可以拿到两万元资助,要是已经完成了第一个认证阶段之后再次成功认证,那么可以拿到三万元资助。
对于初次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公司,发放五万元资助。
在制定年度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以及地方标准时,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融合,相关单位将获得相应奖励,具体金额为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和十万元。
第四章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效能
第十六条 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平台构建,对于知识产权流转工作表现出色的组织,将依照以下规范发放表彰。
对于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次数超过一千次,并且交易总额超过五亿元的情况,将发放两百万元奖励。

对于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次数超过500次,并且交易总额超过3亿元的情况,将发放100万元奖金。
对于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次数超过300次,并且交易总额超过1亿元的情况,将发放50万元奖金。
对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计划,实施资金扶持,每项补助高达一百万元人民币。在一年之中,仅挑选出最多三家机构获得该项资助。
项目实施期间,成功建立了知识产权服务网络,构建了知识产权供求信息库,每年首次发布供求资讯超过五千则,促成专利与技术转让合作超过二百宗,举办了十余场供需洽谈会,实施了十余次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参与听众逾一千人。
第十七条培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建设。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准,创立服务品牌,对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核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培养计划,发放十万元补助。每年挑选优秀机构,最多资助十家。
项目实施期间,该机构办理的专利事务和商标业务累计超过500项,获得授权的比率达到六成以上,拥有专利代理师五名以上,知识产权业务产生的收入增长幅度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推动知识产权服务规范化。鼓励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及参与知识产权流转的企业和机构进行标准化项目实践,对负责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和市级层面标准化项目实践,并且成功完成实施成效检验或评审的单位,分别发放四十万元、三十万元和二十万元度的奖励。
第十九条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支持。鼓励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帮助中小微创新公司进行"一对一指导"或"批量管理"知识产权公益支持。对于每年服务企业超过10家,管理服务标准且年度考核达标的知识服务组织,按照每服务一家企业3000元/年的标准发放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协助公司或机构实施与产业布局相关的专利探索以及科技研发项目的专利研究,对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产业布局专利探索和科技研发项目专利研究计划,分别提供二十万元和十万元的经济援助,每个年度对二十个单位进行资助。
企业若从事知识产权海外监测评估工作,可申请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为其实际开销的一半,但总额上限为十万。
对于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在实施公司上市前进行知识产权的合法合规性检查时,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支持,金额为其实际开销的一半,不过每家企业所获得的补偿总额最多为十万。
第五章 强化知识产权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条 优化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企业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数据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品申请融资,政府会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和评估费总额,给予一半的补贴,补贴额度不能超过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每年每家企业最多能获得二十万元的补贴,其中单次评估费补贴不超过三万元,并且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享受两年的补贴。
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比如ABS或ABN,企业能够筹集资金,根据其筹措到的具体金额,政府会发放相当于3%的补助,单个企业从同一种产品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能超过100万元,并且融资时间至少持续两年。
支持金融单位设计知识产权相关服务项目,对银行来说,依据其一年内知识产权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对前三名给予资金奖励,每家每年最多拿到20万;对保险公司而言,参照其一年内知识产权承保金额的千分之二十,对前三名发放资金奖励,每家每年最多获得10万。
上述条款政策,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市级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激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鼓励大学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才,对于新开设知识产权学科并实施学历教育的,发放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即时补贴。
(二)对于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在培养出具备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人之后,会依据每名一万元的标准,向首次获得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人所在的机构发放奖励资金。
(三)鼓励公司培育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专才,针对获得知识产权师资格认证的职员,其所属机构将获得相应奖励,中级资格者奖励两千元,高级资格者奖励五千元,正高级资格者奖励一万元。
第六章 强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倡导知识产权自行主张权利。对机构或公司自行进行权利主张,若经司法判定、协商解决或行政裁定、仲裁确认其主张成立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将依据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半的补偿,国内案件补偿上限为十万元,国际案件补偿上限为五十万元。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市场体系。对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及市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新授予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市场资格,分别发放二十万元、十五万元、十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
第二十五条 进行知识产权争议调解工作。鼓励经过认证的社会调解组织为公司和机构处理争议事件,每成功调解一起知识产权争议事件发放1500元奖励,相同权利人针对同一批量的主张算作一个事件,每家组织每年最多获得20万元。
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站点。针对在西安市成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点及协作服务点,若年度服务对象超过10个单位,且管理运作得当并顺利通过年度考核,将依据每服务一个单位3000元的额度,分别发放每年最高5万元和10万元的支持资金。
倡导提交知识产权典型实例。若实例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机构选为典型案例,案例提交方可获得十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机构在每年仅限奖励一次。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一道,共同推进本《实施细则》相关政策的落实执行,保证专项经费得到有效且安全的运用。同时,强化信息公开机制和信用管理措施,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及财政、审计等机构的考核与审查。
市财政局承担专项经费年度规划的职责,依照既定流程审批并分配专项经费预算,协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视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预算的实施状况,实施专项经费成效的评估和专项经费的检讨。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承担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查评审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拟定,执行资金拨付与绩效管理任务,开展专项资金项目评估督导和验收评价工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与绩效目标,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依照规定完成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建知识产权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组,承担项目实施方案评审任务,拟定年度资金调配方案,拟定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安排项目启动和完成评估,处理知识产权经费及项目相关重要事务。
组 长:局知识产权工作分管负责同志
副组长,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部门,知识产权运用促进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人
团队成员包括局办公室的负责人,财务与科技处的负责人,综合规划处的负责人,法规处的负责人,机关纪委的负责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负责人,以及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心的负责人。
区县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依据资金项目相关规范开展初步审核、择优遴选,同时需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实施监督与核查,确保其可靠性。
区县级财政单位要管好市里划拨的知识产权专款,把它编进本地的预算,并且快速分配合适的金额,和同级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准备好接受市里的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三十一条 申报机构需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准确无误,须对资金申请的属实性、资金运用的合规性以及资金管理的有效性负责,并主动配合各级知识产权管理单位、财政机关及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工作。一旦发现存在虚报、转移、诈取财政经费等违规情形,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经费,且该机构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参与项目申报。
第三十二条 政策奖补类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进行申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公布申报通告,清晰说明参与资格、所需提交的文件、具体申报步骤等各项相关参与规范。各区县、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安排本地区符合标准的组织依照流程开展参与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对区县、开发区提交的汇总项目进行审查,并初步选出拟奖励补助的项目清单。项目审查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如果需要组织评审,会由领导小组的成员和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3到7人)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审查(评审)的结论在经过领导小组的讨论后,会形成会议记录,再提交给市局党委会进行最终批准。
审批项目流程如下,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需先确认待资助计划,然后将结果公布给公众,公开期至少持续五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便要撰写并发布批准文件,同时发放相应补助款项。
第三十三条 计划引导类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各区县、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具备条件的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项是项目立项评审环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三人到七人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通过审核实质性材料或组织答辩论证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评审意见提交给领导小组讨论,并最终形成会议记录。该记录需上报市局党委会批准。
项目审批流程如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对候选名单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公布于众,公开期持续五个工作日以上。若需多部门协同评估,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市级单位共同完成审核,最终公布审批决定。
第四部分项目执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项目批准文书同时划拨经费,各区县及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项目的具体执行。项目采用契约化管理模式,执行周期最迟三年,首笔资金发放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执行项目时,合同核心条款一般维持原状,如有必要调整,需项目负责机构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市级项目管理办公室递交正式请求,依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核,批准后即可签署附加协议。
2.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终止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致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
(2)项目执行中出现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
(3)项目单位被列入破产清算和吊销或注销的;
存在夸大事实、转移用途、套取公共财政款项等非法情形,或者拒绝实施监督检验。
(5)项目单位主动放弃或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况。
项目完成之后进行评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安排评审会议,召集领导团队以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人数控制在三到七人之间,共同参与评审环节,评审过程结束后,领导团队进行讨论,并撰写会议记录,最后将记录提交给市局党委会进行最终确认。
评审验收主要参照合同书所列各项指标任务的达成程度、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与实效性、验收文件的齐全性与格式规范性、项目整体执行效果与业绩水平等标准进行百分制打分,得分达到七十分或以上即为合格通过,低于七十分则为未能通过。
项目验收活动通常在契约期满后的半年度内开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准时执行,需由项目管理部门向领导小组负责人申请,经批准方可将验收时间推迟三个月进行。
若项目执行主体受外部因素影响需要推迟项目最后检验环节,须在项目执行阶段终结前,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局)递交项目延期检验申请文件,与项目最后检验相关的所有开支,均由项目负责方自行负担。
未通过检查的工作,三个月内修正完毕后,能够再次申请检查。再次检查还是不达标,先前已经发放的政府款项没有用到项目上或者有剩余的,需要依照相关制度进行退还,之后的资金不再发放,三年内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
已结束的项目,先前发放的公共财政款项,务必整体收回,后续的款项不再发放,三年期间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若因特殊情况导致项目终止,先前发放的公共财政款项中未用于项目或存在剩余的,需依照相关法规办理退还手续。
(六)届时通报成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对外发布项目考核成效,并且划拨后续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政策里包含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多项权利,若涉及多位权利人,则由首要专利持有人、共有商标代表机构、地理标志主管单位或其委派机构来负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策文件里关于智慧财产权的让渡、授权、担保、商品验证等事务,都要到国家智慧财产局去办理归属的注册、存档、审核和变更手续。数据智慧财产权跟本实施规则中关于智慧财产权流通、信用融资等政策条款一样适用。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能够参照市级相关政策,拟定本地的知识产权扶持办法,并且需要将相关内容上报给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及市财政局备案。本实施细则中关于申报的资料,要以当期发布的申报公告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限。公布前已经产生的奖励补助,依照过去政策标准办理。《西安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市监发〔2023〕69号)等与该细则内容有出入的《办法》《意见》一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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