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就是以下统称的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当中所讲的居民企业,是那种依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构成成立情况的企业,或者是依照外国(地区类别)法律规定完成了成立程序但实际上的管理机构处于中国境内范围之内的企业 。
本法所讲之非居民企业,是那种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然而,它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又或者,它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不过却有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所设机构、场所,还发生了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并且该境外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对于这些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不是居民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也没有设立场所,或者就算设立了机构,设立了场所,可是取得的所得,和所设立的机构,和所设立的场所,不存在实际联系,这种情况下,应当针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的税率是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当中,其收入之总额形成了一个数值,这个数值经过一系列减除操作,也就是排除不征税的收入部分,再去掉免税的收入部分,接着减去各项能够进行扣除之举的数额,同时还要把允许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那部分也予以扣除,之后所剩余的那个余额,才被定义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所取得的收入,是以货币形式以及非货币形式,从各种各样的来源而获取的,这些收入构成了收入总额,其中包括: 。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实际事宜,合理的支出,包含种种方面,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支出,在进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期间,被允许用来扣除,此为第八条规定 。
第九条,企业发生过公益性捐赠支出,于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那部分,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去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第十一条而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所涉情形下,企业循着规定而进行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是被准予进行扣除操作的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时候,企业依照规定去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准予扣除的。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算应纳税所得额之际,企业所发生的如下支出,当作长期待摊费用,依照规定予以摊销的,是准予扣除的: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存货,企业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候,准予扣除该项资产的净值。,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存在亏损,此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表明,企业纳税年度当中发生了亏损,这种亏损是准予向以后年度去结转的,能够使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进行弥补,不过结转的年限最为长的时候是不可以超过五年的 。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了,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要以收入的全部的金额,把财产净值减去之后,得到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所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以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规定计算,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行政法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首先,企业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接着,该应纳税所得额要乘以适用税率,之后,对得到的结果,需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最后,减除后的余额,就是应纳税额。
企业取得了下列所得,且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税额,那么这些所得税税额是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当中进行抵免的,抵免限额是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要是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里面,使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之后的余额来进行抵补的: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设有场所,取得了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该应税所得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该应税所得与该场所有实际联系 。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规定,国家针对重点扶持且鼓励发展的产业,还有项目,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三)的情形下,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那里取得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且这些收益与该机构、场所存在实际联系;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对于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减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来进行征收的规定,是在第二十八条内容当中 。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国家所需,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进行减征。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那部分,是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情况,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以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就第三十一条而言,创业投资企业对于国家所需要重点扶持、鼓励的那个创业投资来从事办理方面,能够按照相关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去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缘由,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能够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生产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其所获取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时能够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用于环境保护的,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的,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在第三十七条中,对于非居民企业,其所取得的,属于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把支付人确立为扣缴义务人。税款方面,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时候,或者是到期应支付的时候,从支付的款项中,以及到期应支付的款项里进行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其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所得,该所得应缴纳所得税,还有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对于这些,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的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或者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也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且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它的关联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这种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而减少了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减少了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所得额,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拥有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的权力,。
企业,跟其关联方,共同去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又或者共同来提供,接受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能够向税务机关提出,和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以及计算方法,税务机关跟企业协商,并且确认之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相关规定资料;还要求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规定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和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且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存在这样一种企业,它是由居民企业,或者是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它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它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那么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了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这种安排减少了其应纳税收入,也或是减少了所得额,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力按照合理方法依法作出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若需要补征税款,应当补征税款,且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此法规定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去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外有着规定之外,居民企业把企业登记注册地当作纳税地点,然而登记注册地处于境外的情况之下,是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
那种居民企业,是在中国境内去设立的,设立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对于这般情况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起来进行计算,而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其纳税地点是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依据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是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不是居民企业的企业,取得和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一样的所得,把扣缴义务人所在的地方,当作纳税的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之外,企业相互之间是不可以合并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按照纳税年度进行,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31日结束。。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企业终止了经营活动,致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在月份进而乃至于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天之内,要向税务机关去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且还要预缴税款 。
年度终了的日子起五个月以内,企业要做一件事,这个事是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并且还要另行开展汇算清缴,最终完成税款清理流程,达到结清应当缴纳以及应当退还给企业的税款的目的。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实施附送操作,针对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要针对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去申报,接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用人民币来计算,所得要是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计算的话,那就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接着计算并且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所设置的,用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且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之内,以及国务院已经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之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国家已经确定的,其他的,鼓励类企业,能够依照国务院所规定的,以此来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来自作者[admin]投稿,不代表芝麻开门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aizmkm.com/zshi/202509-7727.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芝麻开门的签约作者“admin”
本文概览:(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五章 源泉扣缴第六章 特别纳税...
文章不错《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及其他章节介绍》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