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肩负着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捍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使命,必须紧密围绕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通过提升检察管理水平,为构建法治化的商业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深刻把握“三个管理”实践内涵
以法治之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应勇检察长明确强调,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责在本质上都是围绕法律监督和宪法规定的定位来实现的,其中,“办理案件”是执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核心途径。最高检党组强调要全面严格实施“三个管理”,这一举措旨在深刻执行国家领导人关于“努力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指导方针,同时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这一决策是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肩负着打击经济犯罪、捍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使命,是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关键力量。该部门需紧密关注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深入理解和把握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特性,通过改进检察管理,为构建法治化的商业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持。
聚焦业务特点,深刻领悟“三个管理”的现实意义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导致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形势与特点持续演变,进而对检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挑战。
首先,对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有严格要求。经济犯罪检察领域涵盖食品药品、金融证券、网络等多个专业,内容既精深又繁杂,专业门槛较高。其次,对检察人员的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提出了较高标准。此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以及法律的适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检察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和优化。
二是影响范围广泛。经济犯罪案件常常牵涉到众多投资者、消费者、纳税人等群体的权益,法律关系复杂交织,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不良社会效应,甚至加剧矛盾、衍生风险。以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其往往涉及数十亿甚至更多的巨额资金,参与集资的人数众多;而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中,则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其社会影响极为深远。处理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每起案件的公正与正义,还深刻影响着经济金融的秩序,乃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此,必须精确判断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和趋势,同时妥善解决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切实消除矛盾和风险,并持续优化和细化检察工作的管理模式。
第三点,政策因素影响显著。经济犯罪案件常常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交往全局以及社会产业政策等方面紧密相连,其政策敏感性高,社会关注度亦大,这对检察人员在运用政治、法律和检察智慧处理问题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同时充分考虑到政策指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犯罪检察领域具有显著特性,这些特性成为了“三个管理”体系中必须加以重视和深入探讨的关键议题。
突出双向发力,协同推进部门管理规范化和条线建设专业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在执行“三个管理”原则的过程中,肩负着对本部门及本条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监管重任,负责各项管理策略的具体执行,处于经济犯罪检察业务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必须全面加强本厅与相关条线的工作协同,全力打造一套完善的经济犯罪检察管理规范体系。
一方面,我们强调部门的规范化建设,致力于增强管理效率。经济犯罪检察厅通过制定并完善工作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定,促进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制度化进程。紧密围绕党中央和最高检党组的部署,重点任务得以实施。我们构建了“台账+督办+例会”三位一体的规范管理制度,从而系统地形成了完善的管理机制。针对重大案件及重要事宜,需具体实施对策、严格执行时间节点、分解任务环节,对每一件案件进行逐个跟进监督,探讨并解决复杂难题,强化综合协调工作,从而提高各部门的综合管理效率。
同时,强化专业线建设,着力增强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积极推动重大案件汇报制度的实施,针对重大敏感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指导,以及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管理,制定和发布相应的工作规定,以此提升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确保平等对待所有经营实体方面,积极促进关于民营经济壮大的政策意见的发布;与公安部协作,完善防止“挂案”的长期机制;主导进行全国检察机关针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专项监督工作,从而有助于构建法治化的商业环境。在金融法治体系建设的积极参与中,我们参与了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办理,严格依法打击洗钱犯罪行为;同时,我们也热心参与金融稳定法等关键法律及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协同推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在构建健全证券犯罪检察体系的过程中,我们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检察机构,共同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协作配合机制的文件,并形成了与证监会系统全方位的监督合作关系;同时,我们还共同制定了工作指导意见,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在构建网络犯罪案件处理及管理体系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指导小组,负责引领并推动网络领域执法与司法规范的建立健全;同时,该机构还深度参与了反电信诈骗法律的制定工作,并持续优化针对电信诈骗等网络违法行为的案件处理准则。在强化对食品药物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修订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关键和复杂问题;同时,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和起草了工作措施,旨在推进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健全。在规范打击走私涉税犯罪案件办理流程方面,联合发布了打击侵害税收管理、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的文件;并且针对海上跨境走私行为,发布了指导性意见,以确保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安全。
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在规范化、专业化方面长期建设,为检察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一取消三不再”政策的实施,如何全面实施“三个管理”,形成检察“大管理”体系,精心规划管理策略,确保检察权的规范运作,这些问题亟待深入思考和不断探索、改进。
坚持三个导向,充分发挥“三个管理”体系功能
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要全面细致地执行“三个管理”原则,以促进形成检察系统的全面管理新格局,这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三个方面的指导思想。

首先,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关键的管理环节。由于检察办案流程冗长且环节众多,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细致管理既不高效也不切实际。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重大案件、关键节点以及重点问题的管理、监督和评估,确保管理制约机制的效率和效果能够有机结合。必须将“三个管理”的条线有效融入检察系统的整体“大管理”框架,致力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问题为核心导向,通过强化关键环节的管控,推动整个流程达到高标准的管理水平。
二是秉持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全面强化案件管理与人员管理的协同。在案件质量与效果评估方面,应将“三个善于”这一理念贯穿于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在法律、道德和情感三者融合的基础上,实现公正与正义。与此同时,还需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人员考核体系,确保考核结果能够真实反映人员的工作成效。必须确保本部门员工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还要指导相关条线全面遵循案件处理的原则,合理制定评估准则,确保对案件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能够形成合力,同步推进。
第三,我们要坚持责任为纲,协调案件办理与管理的责任。首先,必须确保检察官及其办案团队等司法执行单元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相匹配。其次,必须界定主办检察官、部门分管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等的管理责任。此外,还需重视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关联与支持,全面评估,有效发挥“三个管理”在资源管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优化实践路径,推动“三个管理”深度融合、一体推进
以业务管理为核心,推动科学决策的实施。在打击经济犯罪的检察工作中,业务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提纲挈领”角色。经济犯罪检察机构需紧密围绕服务国家大局,深入领会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精心制定相关策略。
首先,需强化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其次,需深化对关键案件种类、关键执法领域及核心业务发展态势的分析,并精心制定业务发展的策略。再者,需完善条线内上下级之间的案件办理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案件请示处理的规章制度。最后,要不断优化并严格执行重大敏感经济犯罪事件、重大跨境经济犯罪案件请示及报告的相关制度。上级检察院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需加强业务上的指导,构建一套针对新型、棘手和繁杂案件的专业指导体系;同时,要增强信息交流与反馈,攻克案件办理中的难点,提炼成功经验,并形成一套稳固的办案长效机制。
二是要不断优化制度支持体系。经济犯罪检察部门需针对案件办理中的关键问题,深化战略规划和制度支持。需加强与各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提升创新的工作模式。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税务、金融、电信诈骗等关键领域,需加强跨部门间的检察职能协作,促进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通过参与立法工作、制定办案相关规范、发布典型案例等途径,为案件办理提供指导;同时,通过举办业务线条会议、推动法律政策问题的深入研究、进行复杂案件研讨等活动,推动司法观念的统一。
第三,要切实加强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在实施“一取消三不再”政策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工作的管理重点从单纯的数据管理转变为更加重视“三个管理”的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数据的忽视,而是旨在充分挖掘数据在科学分析和评估案件质量与效果中的关键作用。需充分运用核心业务数据,精准指引业务调整、进步与拓展,强化对关键业务数据的深入分析,准确识别影响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症结”,从而为业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科学和全面的参考依据。同时,需深入探究数据所反映的经济安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并迅速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
以案件管理为根基,着力强化细致入微的办案支持。案件管理作为“三个管理”体系中的基础部分,承担着保障案件分配合理、流程易于掌控、审判结果公正的关键职能。需借助科学严谨的案件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对分案管理进行改进。在分案方法上,严格执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其次,在办案组织的设置上,依据案件的具体类型、性质和难易程度,决定是组建检察官办案组还是由独任检察官负责办理。在专业分工方面,我们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案件具有专业性、复合性强的显著特征,因此坚持以专业分工为核心,同时注重提升检察官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的综合能力,力求突破办案的常规领域,确保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既能深入专业领域,又能拓宽业务视野。
二是要界定职责范围。清晰划分案件办理与管理职责的界限,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官权力清单等指导性文件,结合各职能部门的管理特性,对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并进一步细化责任清单,对案件办理与管理职责的范围进行调整和优化。同时,在充分尊重并保障检察官的办案权限的前提下,通过改进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并预防廉政风险的发生,以此推动案件的高效办理。
第三,强化流程监管力度。针对经济犯罪案件处理周期较长、涉及大量证据材料、程序环节繁复等特性,我们实施精细化的流程管理,以确保各个环节都能遵循规范并保持有序。同时,对于不同种类的经济犯罪案件,我们特别关注并监控其关键流程环节。在案件受理阶段,需对案件是否具备管辖权限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查,以杜绝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得以顺利通过;在涉及财物法律监督领域,需加强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的监管。通过案件管理流程的监督,对检察官的工作表现进行公正评估,并有效开展督促和指导工作。
以强化质量管理为核心,严格实施司法责任制度。质量管理被视为“三项管理”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持续高水平发展至关重要。必须以质量管理为关键手段,切实执行司法责任制度,实现“三个效果”的和谐融合。
首先,需强化检察官的自我约束。作为“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检察官务必确保自我管理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他们在案件管理的微观层面扮演着核心角色,占据着管理体系的基础位置。检察官需严格把控案件的审查、认定和处理环节,依照司法责任制规定的权限,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高质量、高效率的办案成果得以实现。
第二,强化质量管理监督体系的构建。需将案件质量评估作为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优化评估流程,实施常规审查、重点评估和专项审查的融合,分层次、分类别地推动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入。同时,促进案件质量自我审查的常规化,通过办案人员自我审查、主检检察官复核、部门领导巡查等多种途径,确保案件质量的高标准。此外,还需与案件管理部门紧密协作,精准把握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要点。需及时开展专门的检查与评估活动,以便尽早发现处理特定案件或案件特定阶段所出现的各种问题。针对质量检查和评查过程中凸显的关键问题,需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以强化和优化案件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要确保管理成效得到有效应用。必须严格执行司法责任的判定与追责,强化评估结果的正面推动和负面制约,从而推动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并激发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的内在动力。对于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既要依法进行纠正和立即整改,又要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依法依规进行司法责任的判定与追责工作。同时,必须坚定确立检察管理的根本宗旨并非在于追究责任,而在于激发检察官的内在活力和自我提升的意识,既要通过责任追究来推动严格依照法律办理案件;又要激励检察官勇于担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秉持预防为主、责任追溯为辅的原则,对各个办案单元所暴露的问题进行实时分类、汇总及深入分析,迅速编制出办案问题提示目录,优化类似案件的处置方案,探索并建立长期有效的整改机制,从而全面提升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知识产权检察厅)的负责人,杜学毅担任该厅厅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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