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主要的税收项目是增值税,它对社会经济各方面都产生深远作用。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相当完善,期待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获得批准。这项法律的实施将为规范增值税的征收与缴纳提供更稳固的法律基础,表明我国在推行税收法定化方面取得了关键进展。依照增值税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当前运行的十八项税收种类里,已有十四项形成了专门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几乎覆盖了所有税收来源,依照税收法律化的基本要求,已经实现了显著的进步。
立法进程播报
1993年12月13日,国家行政机构公布了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的税收法规,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紧接着在同年的12月25日,财政主管部门依照授权,发布了一套详细的执行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依据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决定,财政主管部门与税务主管部门共同发布文件《关于整体实施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征收试点的指示》(财税〔2016〕36号)。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例行会议审议了相关法律文件草案,该草案建议终止原先的税收制度,并对另一种税收方式作出修正,具体措施包括完全废除一种旧税种,同时对另一项法规进行优化处理。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财政部门与税务机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询意见。
二零二零年五月,财政部门与税务机构将增值税法案的初稿呈送至国家行政中心。
2022年1月,相关税法已纳入国家立法议程。紧接着,司法部门联合财政与税务机构,依据先前送审的文本,起草了《增值税法(草案)》版本。同年12月27日,该草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开启了首次审议程序。立法大体上遵循税制平移的构想,维持现行税制体系与税负程度基本稳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转化为法律条文。此外,依照现实状况对部分条款实施了必要修正,确保税收法律化要求得到贯彻。十二月下旬至次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增值课税的法律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过程 。接着,从九月一日开始,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就增值课税的法律方案第二次审议版本向社会征集意见反馈 。
二零二四年五月,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二零二四年立法安排,十二月将展开第三次审议环节。十二月份二十一日到二十五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北京召开,会议中讨论了关于增值税的法律草案。该草案明确了九项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此前已经完成了两次审议和修订,预计本次会议能够获得通过。十二月下旬二十五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第十四次常委会第十三场会议正式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该法规计划从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二十五日当晚,官方通讯社宣布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5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需健全经济相关法规体系,并着手草拟关于增值税的法律条文。
主席令播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公布,该法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领导人
法律全文播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为了促进经济的高质量进步,完善增值税体系,明确税款征纳流程,保障税户正当权利,特制定此项法规。
第二条 增值税征管事务须遵循国家与政党的指导方针和重要安排,致力于促进国家整体进步与社会繁荣。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商品流通、劳务供应、知识产权转让、房产交易等经济活动,以及从国外引入商品的各类主体,包括个人经营户,均需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须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履行税款上缴责任。
售卖物品、提供劳务、让渡智力成果、处置房产,是指收取代价让渡物品的所有权,收取代价提供劳务,收取代价让渡智力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涉及售卖或借用房产、让渡土地资源所有权的,房产、土地位置均在本国境内。
涉及售卖金融产品的情况,产品在国内发行,或者售卖方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
(四)若非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情况,售卖服务、无形资产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服务或无形资产在境内被使用,或者售卖者属于境内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当作应税业务看待,须按照本法规缴付增值税: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把自行生产的产品,或者请人加工的物品,拿来给全体人员共享,或者自己用掉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属于附加于商品价格之外的税种,销售商品时收取的金额不包括税款本身,税款金额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在交易单据上特别注明。
第八条 纳税人若有应税行为,需采用标准征税办法,经由销项税金抵减进项税金来核算应缴税款,但法律另有说明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能够依据销售额与征收率,采用简便方法核算应缴税金,并以此缴纳增值税。
关于与外国合作开采海里的石油和天然气所涉及的增值税计算方式等,需依照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发布的具体条例来实施。
第九条 本法规中定义的小规模纳税人,是那些每年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收入总额,达不到五百万人民币的单位或者个人。
小规模经营主体账目清晰规范,能够精确申报税务信息的,可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依照国家税法规范运用标准税率核算并缴纳增值税收费。
国家根据经济与社会进步的要求,行政机关有权更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条件,并需将变动情况通报给最高立法机构备查。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售卖物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类业务,租赁固定资产,以及输入国内的商品,若不属于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其税率定为十三分之一百。
(二)个人售卖交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产租赁业务,售卖房产,让渡土地权利,售卖或输入以下物品,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说明外,税率定为九成。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供应,暖气供应,冷气供应,热水供应,煤气供应,石油液化气供应,天然气供应,二甲醚供应,沼气供应,居民用煤炭制品供应;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对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况,若不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情形,则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国务院划定领域的服务、非实体财产,相关税收不征收。
第十一条 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存在多个应税行为且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时,需单独计算每种税率或征收率对应的销售额;若未分开计算,则统一采用最高税率。
第十三条 若纳税人进行一项应税活动包含多种税率或征收率,则需依据该项活动的主营内容确定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采用常规方式核算应缴增值税的,税额等于本期销售税额减去本期购进税额的差额。
采用简捷方式核算应缴增值税的,税额等于本期营业总额乘以税率。
进口商品,依据法律界定的计税成本与相应税率相乘得出应缴增值税额,计税成本由完税价格、关税费用及消费税额构成;若国家行政机构有其他具体指示,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国机构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业务,由买方负责代扣代缴税款;但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规章,授权中国境内中介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事宜的除外。

代扣代缴者若依据此项法规收取税款,需将销售总额与税率相乘,得出应扣缴的金额。
第十六条 销售环节产生的税额,是纳税人进行应税活动时,依据交易总额以及法律规定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金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服务、取得无形资产、购置不动产时,所承担或者支付的增值税金额。
纳税人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使用增值税扣税凭证来抵扣销项税额中的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总额,是纳税人进行应税活动获得的钱款,涵盖与交易关联的各种价值,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的经济利益,全部金额都算在内,但是不包括用普通方法算出的税额,也不包含用简单方法算出的应缴税款。
第十八条 销售额需用人民币核算。若纳税人以非人民币货币单位结算销售金额,则必须将其换算成人民币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出现本法第五条所述的视同应税情形,或者销售商品不以货币计价时,纳税人需参照市场价值计算销售总额。
第二十条 销售金额显著过低,或者显著过高,并且缺乏合理依据的,税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确定销售金额。
第二十一条 如果当期购入货物或服务支付的税额超过当期销售货物或服务收取的税额,纳税人可以依据国家主管机关的法规,决定将超出部分留待下个季度抵扣,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为集体福利或个人开销而买入的各类物品、劳务、知识产权及房产等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五)购买用于当场享用的饮食服务、家庭生活用服务以及文娱活动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若有应税行为,当销售总额未到特定门槛时,无需缴纳增值税;一旦超出该门槛,则需按照法律要求全额计算并缴纳税款。
起征点的具体数额由中央人民政府确定,并需提交给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民售卖自家出产的食物,农机耕作、引水灌溉、处理害虫、保护植物、农牧保险,还有相关技能的教导,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交配和疾病治疗。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团体自行购入专供残障人士使用的物资,以及残障人士个人所提供的劳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抚育照料,婚介服务,丧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纪念馆等机构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所得,博物馆等机构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所得,文化馆等机构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所得,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等机构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所得,美术馆等机构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所得,展览馆等机构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所得,书画院等机构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所得,图书馆等机构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所得,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所得,宗教场所举办宗教活动售票所得。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整体经济进步与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针对促进小型企业进步、增强关键行业实力、推动创新与创业活动及就业、社会公益事业的资助等状况,能够拟定特定的增值税优待措施,需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减免业务的,需要分开统计减免业务的销售金额;没有分开统计的,不能获得税务方面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有权选择不使用增值税减免政策;一旦作出这种选择,在未来三十六年里将无法再次享受该项税务优惠,个体工商户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应税活动发生时,税款承担时间是在收到销售资金或得到收款凭证的那一天;如果先开出票据,就以票据开具当天为准。
(二)出现视作应税行为,承担纳税责任的时间点是在该视作应税行为结束的那一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有固定经营地址的企业,需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报税。总公司和分公司若位于不同县市区,须分别向各自地方的税务部门报税;若获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许可,可由总公司统一向其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报税。
这类纳税人没有固定的经营地点,需要到发生应税行为的那个地方税务机关去交税;如果没有去交税,那么由它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来补收税款。
个人售卖或出租房产,变更自然资源归属,实施建造作业,需向房产位置、资源地点、作业发生地税务机构办理缴税手续。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代扣代缴人需向其机构所在或居住地的税务管理部门提交并缴纳税款,若机构所在或居住地位于国外,则需向交易发生地的税务管理部门提交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征税周期有十日、十五日、一月或一季四种选择。纳税人具体的征税周期,由税务管理部门依据纳税人应缴税额多少来单独确定。对于应税交易不频繁的纳税人,允许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月份或季度结束时,需在十五天内申报税款;若以十天或十五天为计税周期,则从下个月第一天起,同样有十五天申报期限。
代征人缴纳税款的计算时段和报税截止时间,按照前面两项条款来实施。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若以十天或十五天作为征税周期,须在期满后五天内预先缴纳应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此项税金由税务部门负责收取,涉及进口商品的税金则由海关机构进行代收。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运送或者邮寄进入国境的物品,其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由中央人民政府拟定,并提交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输出货物或跨境售卖服务、无形资产,若享受免税政策,需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交退免税申请。有关退免税的详细规定,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规开具并使用增值税发票,该发票有实体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备相同的法律地位。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构同工信、公安、海关、市场监管、央行、金融监管等机关构建了增值税相关数据互通平台,并形成了工作协同体系。
相关机构需依据法律法规,在其管辖领域内,对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征管工作提供帮助与配合。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实施。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职员若违背本法条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法规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就此终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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